倉頡輸入法規則,是不容許字碼重疊的,但是,當有其他筆劃重疊在(木、大、火、戈、七)時,必須先取(木、大、火、戈、七)再取其他字碼。
1. 取碼盡量少,以符合精簡原則。
2. 不分割字形,保持字形完整特徵,避免字形支離破碎。
一、重疊在特殊字上的字形可以計入中豎,且計入中豎的取碼方式通常更符合字形特徵原則而優先採用。例如「東」字視爲「田」重疊在「木」上,而非「日」或「曰」重疊在「木」上。
二、特殊字只在內部允許重疊。例如若「央」取碼作「大月」(),則並非使用特殊字,而是試圖跨越取碼(但實際上此字不符合跨越取碼的條件,而取碼作「中月大」),因為「
」不是在「
」的內部。
三、特殊字無絕對優先權,具體取碼仍須考量字形特徵、精簡、先繁後簡等其他原則。例如「未」取碼作「十木」而非「木十」(使用特殊字),而「末」取碼作「木十」(使用特殊字)而非「十木」,因如此取碼更能彰顯字形特徵。其他例子如「春」取碼作「手大日」而非「大手日」(使用特殊字)、「実」取碼作「十手大」而非「十大手」(使用特殊字);「㦮」取碼作「戈手」(使用特殊字)而非「戈手十心」;「夫」取碼作「手人」而非「大十」(使用特殊字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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