倉頡拆碼基本原則,「字首」部份最多取 2 碼,「字身」部份最多取 3 碼,「分體字」最多取 5 碼,「連體字」最多取 4 碼。若一個字形碼數超過上述之限制時,就需要根據此原則省略其中幾碼。
省略原則分為「部分省略」(或稱「局部省略」)及「包含省略」兩種,意指「尾碼」的取法,須要先視乎該尾碼是否被其他字形「三面包圍」或者「四面封閉」,若有這種情況,就要省略原有的尾碼字形,而取在外面包圍的字形碼。
部份省略-無論字首或字身,從「頭頭尾」和「頭尾尾」的取碼口訣可見,除了這三個碼外,字體其餘部份的字碼一概省略。
例︰”蟬 LI-RRJ(中戈.口口十)”字的字首 “虫”字取碼為 LMI(中一戈),但只取首尾碼 LI(中戈),而字首中間之碼 M(一)則省略,此為『部份省略』﹔其字身”單”字取碼為 RRWJ(口口田十),只取首次尾碼 RRJ(口口十),而中間之碼 W(田)則省略。
包含省略-無論字首或字身,若其尾碼被其他字碼三面或四面包圍者,則取其外圍字碼為尾碼,並省略圍內之字碼,但若碼數不足時,包含省略無效。
註:當看見以上三面或四面的「外框」字碼之外形,這就是「包含省略」原則。
包含省略(1)說明:為求易於辨識,特規定碼數過多無法盡取時,優先省略被外圍包住的部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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說明:若碼數不足則取全碼,包含省略無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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